审计项目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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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审计质量,省审计厅设立专门的审理机构(审理处),按照一定的原则、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对审计组实施审计项目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    

一、审理的内容

1.是否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及其他有关要求进行审计;

2.审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3.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4.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

6.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7.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建议是否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8.审计程序是否合规;

9.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二、审理的流程

1.审计业务部门完成项目审计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项目资料送审理部门审理。

2.审理部门受理审计项目资料,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和审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进行沟通。

3.审计审理部门认为审计组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要求或者协同审计组补充查证;对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适当的,要求调整或更改;程序不合规的要求补正。如有必要,审理部门直接补充查证。

4.审理过程中,审理部门对审理事项进行记录。审理后出具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审理意见书连同审计项目资料退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

5.审计组所在部门按审理意见书修改审计报告等相应审计文书,连同审理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审理部门;如对审理意见如有异议,经协商不成的,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6.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后,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项目结论性文书。

三、审理情况通报

建立审理情况通报制度,审计审理部门应当按半年度通报审计项目审计的进度、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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