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指用人单位达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应当缴纳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残保金是政府性基金,本质上属于政府预算外资金,一部分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一部分来源于达不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公用经费。近日在审计调查时发现,残保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一些问题。
一、财政滞拨,残保金沉淀量大。每年年底关帐时财政才全额下拨残保金,使得年底残保金帐面上体现银行余额过大。大量资金的沉淀,导致残保金未能及时充分发挥残保金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二、记账凭证不明晰,残保金专项中列支行政开支比列较高。通过审计调查发现,会计凭证记账没有单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支出明细,从记账凭证很难区分是通过残保金开支还是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开支。残联管理机构未经批准,直接在残保金专项中列支本单位会务费、招待费用等。同时也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残保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规定相悖。
三、专款支出政策模糊,操作难以把握边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第(五)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没有标准,只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就可作经费开支和其他开支,会导致残联管理机构钻政策空子,超范围使用残保金弥补单位行政支出的不足。
残疾人就业是其走进社会、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的基础。管理、使用好残保金,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解决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既是民生、民心工程,又是体恤和帮助弱势群体的表现。因此,对残保金的管理提几条建议:
一、优化支出结构,用好用足残保金。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支出的比例,增加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支出;加大对贫困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力度;扩大对贫困残疾人托养和贫困残疾儿童康复家庭的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使残保金“好钢用在刀刃上”。
二、强化预算与决算管理,合理拨付使用。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健全残保金预决算审批制度,细化残保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下拨残保金预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三、实行政务信息公开,阳光操作。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出台残保金专项支出细则,需经政府会议纪要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比例适当弥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不足部分。残联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开残保金收支的相关明细信息及支出依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残保金被挤占或挪用,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不受侵害。
(供稿人:邓淑英 审批领导: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