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近些年的县市级政府投资审计中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理机构数量偏少,且属非独立社会组织,其服务职能尚处于行政部门管理之下,无法承担第三方监督责任,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行政干预影响监理职能的正常发挥。具体表现为建设单位利用职权影响或行政指令对监理单位强行压价或以领导意见左右监理范围和监理重点,导致监理职责的履行不到位,甚至出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合谋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不正当竞争现象的长期存在。对于一些造价相对较低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常的做法是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签订年度包干合同,没有实行分项目公开招标程序。
二是监理力量薄弱,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县市地区城市基础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工程项目需要监理机构的介入,而城市工程建设较多的集中在年度的二、三季度,多个工程项目同时开工建设,便造成监理需求的拥堵,在人员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势必造成监理人员无法到场,监理进程缺位补签等现象。
三是监理服务权责利脱钩,职能被弱化。由于建设工程管理规则中对监理事项没有形成“多劳多得”的奖励机制,监理取费相对固定,加上监理服务质量不易衡量,容易造成监理人员产生得过且过心态,只求数量、不求质量。在这样一种恶性循环的导引下,造成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不信任而直接参与相关管理,导致施工单位“宁可不听监理的也得听从甲方”,致使监理单位处于摆设的尴尬处境而逐渐被边缘化。
四是监理单位工作要点片面单一,存在工程浪费隐患。由于监理公司只习惯于抓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往往忽视工程投资是否超支,这会驱使施工方往往利用低价中标、再通过大量的工程变更、追加投入的方式达到后期的高额利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五是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办公场所未物理隔离,容易产生隐性默契。大部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的办公场所多为“同楼办公”或“同院办公”,容易形成不利于工作开展的隐性默契关系,造成监理人员碍于情面而对被监管事项有所打折,影响工程监管效果。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优化行政服务,做到权责明晰与规范运行。以新一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简政放权,对政府职能部门下属的施工、监理等企业实行由行政管理向市场监管的职能转变,构建更有活力的运行机制;在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时,用好政府“有形之手”,放活市场“无形之手”,完善社会“自治之手”,全面破解目前城市建设工程领域行政过度干预的难题。
二是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监理规范化。针对一些难以执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邀请一些周边地区市场信誉较好的监理单位参与竞标,破解在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不合理的价格竞争手段以及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合谋搞地方保护主义的困局,逐渐使建设工程监理市场有序地良性发展。
三是将监理工作绩效纳入后续工程结算审计的范畴,提高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绩效考核主要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材料等涉及成本的事项做出的决议事项进行打分,或在双方合同中事先约定:若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或项目特征进行施工,则可开具“工程结算扣费单”,详细说明内容及扣除的费用,供建设单位在结算时作为扣费的依据。
四是监理取费采用基准价加酬金形式,奖优罚劣,提高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方面,政府可牵头组织建设单位做出适当的调整,即建设单位在招标时约定完成基本工程监理任务的监理费用基准价以及监理单位在投标时自行根据其监理水平承诺报酬金的浮动比率,后者可作为建设单位机动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这样可以解决现有监理中存在的“只要中标,好坏不挑”的错误现象。
五是实施项目期内监理人员定期轮换制度,提高其公正性和执行力度。实行定期轮换,既可避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出现所谓默契而难于监管的问题,同时也给轮换人员增加了无形压力,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开展工作。但是,前提条件是能确保人员轮换时,监理工作不出现断层、真空地带,否则将适得其反。
(审批领导:谷素君 供稿人:王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