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政务或公共服务,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审计的重点关注对象。
政府采购审计实施多年,目前基本停留在程序性审计阶段,政府采购中的诸多深层次问题被忽略,审计如同深陷一座“围城”,功能作用无法切实有效发挥。近期,长沙市审计局在对某政府采购项目的审计中,创新审计方法,突破审计边界,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实质性审计,促成市政府就政府采供工作出台规范性文件,实现了政府采购审计领域的一次奋力“突围”。
一、以招标文书为依据选准审计切入点。将政府采购招标文书设定的评分条款和标的物验收内容、方式等作为审计入口,发现了不少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招标文书的评分条款一般由业主单位(采购人)设定,在此项审计中,审计人员梳理招标文件的评分条款后发现,该项目明确规定投标人如获得过业主单位奖项或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在评分中将取得加分优势,而中标的5家公司在业主单位近五年组织的各类表彰活动中屡次获奖,在投标中占有较大优势。同时,审计人员结合国家有关质检规定和招标文书,对项目实际验收环节进行了追踪,发现相关监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在项目验收环节存在欠缺。问题反映为,年度验收时依程序抽取的专家只是通过听汇报、看资料的方式进行事后验收,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结合业主单位日常考核结果进行验收和结算;对中标的货物也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比例送检,且未提供产品销售(使用)授权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以采购价格为突破直击利益链条。大宗的政府采购项目事前需通过相关部门对采购价格预算和招标控制价的审定,审计往往容易忽视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和定价的科学性。此次审计中,审计人员调整思路,对中标单位进货渠道进行了延伸调查,对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和定价方式进行了深入剖析,发现了不少价格利益链中的隐蔽问题。审计发现,此次被审项目采取的是公用设施服务类招标方式,招标定价依据为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制造成本,然而,中标单位没有生产资质,实际进价明显低于中标价,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三、以监督方式为重心聚焦管理缺位。此次审计中,对政府招标前置流程和中标单位事后监管进行了重点关注,揭示了监管主体缺位、监管方式失当等结构性问题。
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投标文件等相关重要证明性材料的审核缺位,导致政府采购过程中频繁出现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造假,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和透明性;二是评委评标不严谨。审计发现,政府采购项目普遍存在因评委评标不严谨,不同评委对投标单位分值评定一致的问题。三是对招标约束性条款和中标单位承诺实际执行监督不力。四是商品进货渠道把关不严,对货物需求量大的服务类招标,招标文件没有对所使用的产品做出禁止性规定。
对此,审计局通过市政府专报、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专题探讨以及督促被审计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等方式,进行了全方位的成果转化。根据建议,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通过强化责任意识,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在政府采购中的岗位责任,同时完善预算与计划、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及纠纷处理机制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制衡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规范预算、计划、审批、代理、专家抽取、准入条件设定、采购文件审核、项目评审、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采购全过程的政府行为,健全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信用体系,严格责任追究,完善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等一系列途径规范政府采供行为。(审批领导:曹旨;供稿人:朱慧、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