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水利、交通、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教育、卫生、能源等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项目数量繁多,项目投资额度从几十万元到数亿元不等,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社会关注度高。在这些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管理松弛、监督不力等,出现了一些豆腐渣工程,导致发生了违规违纪行为以及腐败问题,直接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从整个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薄弱环节: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各地不平衡,有的地方重视程度不够、举措乏力、审计力量安排不足,总体上看缺乏投资审计业务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还处于空白状态, 投资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二是偏重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忽略了其他各个重要环节的审计监督,没有达到全覆盖的目标,审计质量有待提高。根据审计署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同时结合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践,本文对审计全覆盖常态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原则、目标和重点谈谈粗浅看法。
一、审计原则
(一)依法审计的原则:即应当依照审计署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积极履行审计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全面审计的原则。即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应当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接受审计,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竣工验收情况制定年度投资审计工作计划,应审尽审不留死角。投资审计力量不足时,则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办法
(三)全程审计的原则。即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预算评审、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到竣工结算、资金管理使用等主要过程和环节都要进行审计监督,并根据不同项目实际管理情况确定不同的审计重点,对一些重点工程还要开展现场跟踪审计。
(四)绩效审计的原则。即对政府投资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评估,还可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民众的看法和评价。
二、审计目标
(一)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施投资审计后,通过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建立健全有关投资管理制度,促使各级政府及其下辖项目实施单位更好地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办事,规范并约束政府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更好地发挥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更好地为民生服务。
(二)节约政府投资支出。实施投资审计后,通过查出工程造价、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审减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追缴被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贪污的项目专款,从而达到节约工程支出,减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果的目的。
(三)评价政府投资绩效。实施投资审计后,通过采取审阅资料、实地查勘、调查走访等方法,对经验收交付使用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具有实用价值、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进行验证和核实,全面综合评价和评估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揭露政府投资问题。实施投资审计后,通过对预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量变更签证、造价结算等环节的严查细审,揭示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串标围标、虚签工程量、虚报工程造价、虚设工程项目等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并相应进行查处和向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移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三、审计重点
(一)关注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性。即关注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否符合民生需求,是否能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是否属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从以往审计实践来看,要特别注意政府投资项目形象好看,实用性不足;或者是为应对上级的考察、考核、检查所做的面子工程;或者为取得某种轰动效应而特意设定,社会、经济效益不高或几乎可以忽略等问题。
(二)关注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估的有效性。即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预算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要求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和批准,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等环节中是否严格按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批的预算额办事。从以往审计实践来看,要特别注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未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或者预算既未送审也不完整, 或者根本没有预算等问题。
(三)关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合法性。即关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从以往审计实践来看,要特别注意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仅仅走过场,搞围标、串标;或者甚至连招投标程序都不走,直接以某种理由指定中标单位或承建单位,里外串通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问题。
(四)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的完整性。即关注政府投资项目签订的合同是否内容完整、表述清晰、数据准确,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和漏洞。从以往审计实践来看,要特别注意政府投资项目签订的合同内容非常简单,一些主要条款、指标不完备或根本没有,如合同或者没有工程造价总预算额或约定定额标准,或者没有质量要求,或者没有工期要求,或者制约或约定性条款不完备或没有,造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无依据可循,甚至导致结算纠纷等问题。
(五)关注政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即关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是否履行了验收手续,验收是否走过场,项目是否真正实施或真实存在。从以往的审计实践来看,要特别注意政府投资项目没有验收手续, 或者虚报验收手续, 或者验收仅仅是走马观花,甚至连一些根本没做的虚假事项也列入了验收内容进行结算,更有甚者纯粹是捏造一个虚假工程套取专项资金等问题。
(六)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即关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资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内容是否全面,工程造价是否准确,工程实际造价是否经过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部门国家投资审计中心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后予以最终确认。从以往的审计实践来看,要特别注意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没有依据预算评估的造价或中标价为基础编制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造价结算书编制粗糙、简单、走形式;结算资料不齐、甚至造假;工程结算造价大大超过财政预算评估的造价或中标价;甚至没有送交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就基本按施工方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确定了工程实际总造价,存在多结工程造价等利益输送行为;支付工程款时足额付款连质量保证金都未留足,一旦在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需要另行支出进行维修等问题。(供稿人:胡再正 审稿领导:康海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