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不同的销售类型,分别设置了17%、13%、11%、6%等多个增值税税率,由于各税率之间差距较大,为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审计人员在涉税事项的审计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企业通过混淆收入少缴税款的问题,同时要对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
一、重点关注企业将高税率产品销售收入混入低税率产品销售收入,导致偷漏税款的问题。
⑴要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类型及高、低税率产品的规模、结构和差别,查阅企业产品销售合同、协议,了解各类产品是否适用不同的税率。
⑵通过查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和相关凭证,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将不同税率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记账、单独核算及申报销项税额的收入额是否完整、准确。
⑶重点审查金额较大的销售业务对应的产品类型及适用税率,逐一核实相关销售清单及出库单,核实是否存在将高税率产品销售收入混入低税率产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中少计税费的问题。如:在检查某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时,发现一笔金额较大、按6%低税率计算的货物配载服务收入,经抽查相关合同及相关手续、凭证,以上收入属陆路运送货物服务,应按11%高税率计算的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已扣除委托方收取代垫政府性基金后的余额,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税依据。利用比较分析法,对11%高税率收入混入6%低税率收入中计算增值税,明显存在漏缴税费的问题。
二、重点关注企业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地反映销售收入的问题。
⑴审查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金额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包含了在销售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包装物押金、手续费、奖励费、返还利润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⑵审核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行为是否足额申报销项税额,是否存在按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计税,或直接挂往来科目不计收入的问题;审核是否将不在同一地区的总、分机构间调拨货物作为销售处理,有无计提了销项税额;审核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入股以及捐赠等非应税项目后,有无及时足额计提了销项税额,是否存在直接成本对转,不计销售收入,或仅按货物成本价格核算,未按规定视同销售;以营业外支出和待处理财产损益明细账为基础,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发生原材料盘亏和非正常损失后,只按成本结转到营业外支出目中,不相应转出进项税额,导致少计税款的问题。
⑶审查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以货物发出或移送、收到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或合同约定等标准,及时确认应税销售收入;是否存在通过压票、收入挂往来科目等方式人为少计收入;是否存在通过设置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购销中的现金交易。(供稿人:高佳淼 审批领导:李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