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
一是供应商库未建立完善,无法择优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三种方式,实际应用最多的是竞争性谈判采购。而基层“工程、货物及服务供应商库”的建立长期处于停滞状态,谈判小组根本无从选择和确定优质供应商参加谈判,从而无法采购的质量。
二是供应商选择方式的标准粗放,串标围标普遍存在。《办法》规定的供应商选择方式分为网上公告、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但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金额标准选择何种采购方式。实际操作中,全部的工程项目、三分之二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供应商均由采购人或者代理公司推荐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仅能实施资格评审,导致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代理公司串通,串标、围标现象普遍存在。
三是公开预算价格的做法,未达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一些地方配套出台了实施细则,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的角度考虑,规定在谈判文件中要公开预算价格。但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事实上造成了诱导高价的不良后果,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
相关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一是全面推进供应商采购库的建设。由财政部门牵头,统一建立各类供应商的采购库,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实行准入制,录入供应商的完整资料,备谈判小组择优选用。
二是探索制订具体细化的供应商选择方式的标准。根据《办法》中规定的三种选择供应商方式,按照采购金额大小,细化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采取网上公布的方式,标准以下的采取随机抽取、推荐等方式,杜绝腐败风险。
三是及时修正实施细则。各地出台实施细则,必须广泛对外征求意见,不能坐而论道,为公开而公开。对谈判文件公开预算价等明显欠妥的做法,应迅速修正,防止供应商操纵市场价格。特别是对于有限竞争项目及没有竞争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不仅不应公开,还应强制要求予以保密,使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审批领导:李新辉 供稿人:张菊娥 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