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突出重点。目前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概念界定、操作程序、方式方法都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和规定,并且对所有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如果盲目的均开展跟踪审计,极易造成“消化不良”。我们目前一般都从探索投资审计的新方法、新思路的角度,适当选择少量典型样本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对重点环节进行分析、判断,提炼出有可行性、指导性的经验,转化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有效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在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时,我们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应根据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审计机关对具有全局性、影响广泛、群众关注、投资规模大的建设项目选择性实施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全过程地了解和及时发现当前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或是已经出现的问题;针对一些典型性的问题,延伸到其他建设项目中,进行专项调查,进而从宏观层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对症下药的有效建议,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二是要量力而行。建设项目无论从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研、设计、概预算、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决算等经历必要的多个环节,还是从开始到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每个环节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并且从事工程建设的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间有着明确的专业和职能分工,在每一环节国家都以法律法规规范了各自的权利、职责和义务。而对于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等机构都有主管监督机关,国家也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职责进行明确。而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能只能在特定环节发挥监督作用,不能也不能做到“包罗万象”。必须结合我们审计机关的实际可以承受工作能力和审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准确把握好跟踪审计的尺度和分寸,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三是要明确责任。目前在跟踪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机关的介入,已成为建设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控制环节,审计人员频繁进入工地进行现场审计,并及时提出的审计建议,客观上造成地方政府和有的建设单位对审计的过分依赖,大事小事请审计到场决策,有的甚至将大事难事推给审计,极容易让审计偏离监督者的定位,而进入管理者的职责。并且如果审计人员一旦越位,那么跟踪审计所建立的监督机制就会缺失。投资审计实践中我们不断发现,一些原本很明确的事项,一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往往转移矛盾,将责任推卸给审计机关。如果过多包揽跟踪,势必导致相关职能和监管部门推卸责任,而使审计机关无辜承担责任风险。审计的职能是“监督”而不是“管理”, 要充分保持审计的独立和监督地位,把重点放在监督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上,对一些应由其他部门行使的管理职能,审计部门决不可越俎代庖。审计机关职能本身就不是从事具体管理工作而是对建设管理、施工、监理、造价等方面的监督,既做到“到位不越位”,又要做到“参与不干预”,促进项目建设工作的积极规范、健康有效运行。
四是要防范风险。审计单位应优化审计方案,避免因方案选取不妥带来的审计风险;与此同时还应增强对审计人员的技术培训与相关法律知识体系的培训,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审计人员的行为。建设单位也应加大对外聘审计单位的审核力度,选择审计力量雄厚、审计水平高的社会审计单位,提升审计质量与效果,降低审计风险。应建立健全的工程量变更及工程签证制度,确保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真实性,改善审计所面对的社会环境,为使跟踪审计能健康运行,确保跟踪审计依法实施,有法可依,应建立一整套细化的跟踪审计规章制度,制定跟踪审计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逐步使跟踪审计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加强对协审单位工作质量的管理,促使跟踪审计更好地发挥作用。(审批领导:李新辉 供稿人: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