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审计中关于新兴产业税收抵免政策的研究

湖南省审计厅 sjt.hunan.gov.cn 时间:2023年04月28日 11:29 【字体:
  

  新常态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经济业态是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我国互联网企业在工业互联网、共享出行、社交媒体、“教育+互联网”、快递外卖、货物交易平台等多个领域全面开花,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有效增加就业等都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本次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方便、丰富国民的生产生活扮演了重要的作用。
    一、国家审计关注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国家审计持续对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税收政策情况加强监督,推动税务部门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职尽责,更好地发挥了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的大背景下,互联网行业作为新业态,税务审计发现国家对其税收征管中存在所得税税前抵扣认可度低、行业技术研发费用无法加计扣除等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制约着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新业态蓬勃发展对精准实施税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一是互联网新经济行业减税政策指导缺乏细化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5月下发各地市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税总发〔2015〕63号)中要求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然而税务审计中发现,税务总局尚未针对包括互联网经济在内的新业态制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多省各地市税务局对于该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减免政策也未出台配套的细化落实优惠政策,相关互联网企业仅可享受普惠性质的税收政策。
    二是税前扣除政策制约产业健康发展,技术性服务应体现公平税负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或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等作为纳税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然而,减税降费审计中走访企业发现,对于新兴产业特别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来说,因面向的个人商家或劳务支出方较多,企业无法逐笔取得小额发票且累计金额较多,普遍存在税务机关对其税前扣除凭证缺乏多维度认可争议问题。同时,在现代服务业中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的不少企业是为商家或个人提供策划设计、软件制作、广播影视多媒体宣传、送餐租赁等技术服务,该类企业成本费用中的70%是人工成本。企业在营改增以后需缴纳6%的增值税,但由于这些行业一般固定资产少,人力成本多,因而进项税额不多,导致税负较重,这种现状影响行业长远健康发展。对此,某高科技互联网企业反映由于市场原因根本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为其提供开发互联网服务的对象以生产企业为主,客户要求取得进项抵扣,企业为满足客户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导致营改增后税负增加。
    三是工业互联网产业遇税收抵扣瓶颈,引发地方政府为争取税源导致的“恶性竞争”。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拓展“智能+”,为制造业转型升级赋能。为促进产业物流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互联网+”工业物流新业态发展工作,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无车承运人等道路货运新业态”。无车承运是指无运输车队的企业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拥有车辆的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并辅以5G及北斗导航技术实时掌控运输时点动态。审计在核查该类企业执行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发现,实际经营中企业需向托运方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目前我国网络货运90%的实际承运人是分散全国各地的个体司机,难以符合代开专用发票的条件和要求,导致平台企业难以获得发票抵扣,这部分税负成本只能由平台企业承担,企业普遍反映税负较重。在这种矛盾下,某些地方政府为争取税源相继出台了相应财政奖补政策而形成税收“洼地”,吸引资质企业竞相前往这些省市注册或成立关联公司、分公司。如某市对达到一定实缴税额条件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根据市以下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也导致了地区间产业税负的不公平问题。
    四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限制,导致部分互联网平台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减税降费专项审计在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中发现,企业即使有实实在在的研发投入,并通过自行研发的技术创收,但若该企业通过这种技术成交的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超过50%而被划分为加计扣除政策负面清单行业,则该企业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某电商平台企业为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是上市母公司战略转型中着力发展的新型互联网业务板块。该企业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平台帮助集团线上线下业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打造核心竞争力。尽管近几年企业对互联网平台投入研发支出巨大,但根据行业判别的收入比例标准该企业被划分为互联网批发行业,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6大行业之一,因而其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三、优化税收政策支持互联网新业态融合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在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相关部门要抓住这一轮技术引领、深化改革的契机,完善关于互联网新经济的税收制度,与时俱进建立税收征管新体系。针对如何结合我国实际充分利用互联网经济的特点,制定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行业税收制度,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是税收政策的制定需提高前瞻性和及时性。新兴经济业态的涌现,税务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改善税收管理:一方面前瞻思考税收风险防控,一方面针对第三产业中蓬勃发展的互联网新业态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应对研究、采取对策。针对如何完善互联网产业进项税抵扣制度,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建议一是实现抵扣方式创新,允许以折旧后的存量固定资产价值计算抵扣进项税;二是解决普遍轻资产的互联网服务业人力成本抵扣问题,应根据不同行业对人力资本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和人工成本比重的情况,分类核定现代服务业增值税阶梯,形成鼓励创新和提高人力资本质量的制度导向。
    二是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推广互联网企业代开或汇总代开发票政策。互联网经济涉及众多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情况,普遍存在难以开具发票的问题,影响了购买方的交易积极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宣传推广发票代开政策的适用范围,特别是针对自个人采购产品的产品型互联网企业,规定可以代自然人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税费,互联网企业则可凭汇总代开发票作为成本费用的扣除凭证。
    三是突破政策瓶颈解决互联网“无车承运人”发票开具问题。由于互联网企业“无车承运人”其特有的无车承运模式与既有的有车承运管理制度相冲突,不仅使前者难以获得合法的经营资格,而且在异地设点、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研究进一步放宽条件,对达到一定规模,无自备运输工具的“无车承运人“企业给予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及”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从制度上鼓励无车承运人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发票开具问题。
    四是严格税收优惠管理并出台互联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指引。鉴于一方面互联网企业由于研发费用扣除所设置的行业限制而导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企业加计扣除存在扩大认定研发活动的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相关指引,细化研发范围负面清单,而非行业负面清单。这既有利于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税收优惠申报,也可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维护税收公平。
    五是增强宣传税收法律常识和普及税收相关制度。互联网商务是一种新经济形态,但在我国发展迅速。经济主体种类众多且存在数量巨大但缺乏经商经验的个体经营者,由此而产生从事互联网商务的个体商家缺乏依法纳税意识的现象,影响了整个产业链的健康发展。税务部门需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的宣传手段加强对互联网商务税收政策的宣传,宣传税收政策、明晰商业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从而构建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何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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