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民生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最牵挂的还是困难群众”,伴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审计需要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享尽享这一新发展阶段目标,揭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管理使
用和政策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完善优化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将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到位,促进财政支出政策提质增效,助力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本文结合审计实践,总结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政策落实中常见的五类问题及审计思路,以借参考。
虚报困难群众人数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现行政策规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主要依据上一年救助对象人数乘以相应的救助补助标准或实际救助水平测算,部分地区往往通过虚报救助补助困难群众人数,虚报资金预算等方式套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如某市通过虚报救助补助人数,虚报预算金额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750万元用于政府部门工作经费等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无关的事项。
审计中,审计人员一是了解省级财政和市级财政分配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数的测算依据(如因素法),提取测算中使用的当地各类困难群众人数数据(如低保、特困、孤儿、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水平等分配因素。二是将上述数据与民政部门统计报表数据,以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数据比对,核实各类困难群众人数是否一致,对于差异较大的查找原因,核实是否存在虚报困难群众人数,套取上级财政资金的情况。三是核查套取资金去向,结合资金支出明细账及相关支付凭证资料,重点关注资金真实去向。
侵占或挪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现行政策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但审计发现,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被挪用或侵占问题仍层出不穷,如某市民政部门挪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共计1884万元用于敬老院工作人员薪酬和敬老院维修改造费用。
审计中,审计人员一是将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等专项资金收支余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会计凭证进行核对,对其中大额支出或交易较为频繁的对手进行抽查核对,确保明细账中记载的金额、对手信息、支出用途等与银行对账单保持一致,且均有相关凭证作为依据。二是在上述核对基础上,如发现账账不相符、账实不相符的问题,应查明原因,核实是否存在账面上有钱,但实际资金已被挪用或贪占,以及资金实际支出去向和用途与账面记载不一致等问题。三是审核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等专项资金支出明细账,核实是否存在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支出的情况,如将资金用于支付上访户相关费用、弥补工作经费、平衡预算等。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应核对资金相关支付凭证和决策程序材料,认定该问题的责任主体。
少发或截留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待遇
现行政策规定,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少发或截留社会救助资金。但审计发现,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某市救助管理站按当地特困人员人数及待遇标准,应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248万元,该救助管理站自行降低标准实际发放162万元,截留86万元用于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年终奖金,导致困难群众少享受救助待遇86万元。
审计中,审计人员一是根据各地补贴调标时间节点,分地区分时间确定各项补贴标准,对比发放明细数据,查找是否有多发或少发补贴的情况,同时关注分类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重病者等)对象认定或待遇计发不准确的情况;二是将民政部门救助系统中困难群众救助名单、财政报银行名单与银行实际发放名单对比,找出发放名单不同、发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进一步核实;三是如存在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账户,再由民政部门拨至代发银行用于发放的情况,应重点核实财政部门拨付至民政部门的资金金额与代发银行最终发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工作人员通过篡改账号、金额等贪占资金的情况;四是对银行流水数据按客户账号进行分组筛选,筛选出多次领取补助资金后打往同一银行账户情况;对上述困难人员身份进行分析,筛选出来自同一村(社区)等人员情况,找出资金归集量大的账户进行核实。
向不符合条件对象发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现行政策规定,民政等部门不得向房产车辆超标等经济状况超出困难群众认定标准及已死亡人员账户发放低保金、特困人员生活补贴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待遇;不得向超年龄范围的儿童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不得向非困难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向非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但审计发现,某市民政部门向361名高收入人员、死亡人员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低保补贴等救助补助待遇294.72万元。
审计中,审计人员一是将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人员信息,与公积金、车辆、房产、婚姻等外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财产或收入不符合领取标准的问题;二是将低保、特困等人员信息,与殡葬等外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向已死亡人员继续发放相关待遇的情况;将残疾证发放数据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数据比对,核查无残疾证或残疾等级不足但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疑点线索并核实;三是筛选出同一区域,同一时间段,批量纳入低保户的名单,将上述名单与职工养老保险缴存数据进行关联,重点关注此类人群是否属于同一参保单位,核查批量纳入困难群众的人员中是否存在不符合困难群众认定标准的人员。
部分困难群众应纳入未纳入救助补助
现行政策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等一系列救助补助政策。但审计发现,由于部分地区民政等部门考核人均救助水平,如增加低保人员人数将导致人均救助水平降低难以完成考核要求等原因,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未被纳入救助补助。
审计中,审计人员一是调取当地困难群众救助考核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因为人均救助水平等指标的考核,导致当地为了完成人均救助水平考核要求,人为减少享受救助待遇人数的情况。二是结合当地享受救助补助待遇的人数和享受救助补助待遇的家庭户数进行数据分析,通过将享受救助补助待遇的人数除以享受救助补助待遇的家庭户数得出的比例(人户比)来发现疑点。如比例数值较小,一般介于1和2之间,说明存在大量以单人为一家庭(单人户)享受救助补助待遇的情况。三是分析当地户籍登记数据,核实当地上述单人户的情况是否属实,以此揭示部分困难群众应纳入未纳入救助补助范围的问题。如某县享受低保人数为2600人,涉及家庭2000户,人户比为1.3:1,审计核实发现,该县没有将278户低保家庭整户纳入低保,而是仅将其中1人纳入,造成其他家庭成员应保未保。
关于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工作的审计建议
一是提高站位,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各地应围绕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应享尽享目标,促进救助补助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促进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到位,结合当地困难群众人数和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不得套取骗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二是规范救助补助资金使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环节管理,及时合理分配救助补助资金,确保救助补助资金专款专用,防止侵占挪用、少发截留等损害困难群众利益问题。
三是加大服务保障力度,提升救助补助效能。民政、财政等主管部门,应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救助补助相关考核办法,健全困难群众发现和退出机制,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精准开展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加强待遇发放审核工作,避免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享受救助补助待遇。(何跃先、杨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