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东分红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辨析

湖南省审计厅 sjt.hunan.gov.cn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15:29 【字体:
  

案例:

自然人A是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甲于2022年6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2023年5月,A从甲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款600万元。自甲上市至2024年6月底,A一直持有甲上市公司6000万股,该6000万股全部为限售股,A申报缴纳的2023年甲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0。

自然人B是2018年2月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2022年6月,乙定向增发,B认购了其中的1000万股。2023年5月,B从乙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款600万元,此时,B持有乙6000万股中,1000万股为限售股,2022年6月取得,其余5000万股为乙上市时取得。至2024年6月底,B申报缴纳的2023年乙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税为0。

自然人C是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丙是2023年3月通过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北交所上市公司。2023年5月,C从丙上市公司取得分红款600万元。自丙北交所上市至2024年6月底,C一直持有丙上市公司6000万股,该6000万股全部为限售股,C申报缴纳的2023年丙公司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0。

税收审计中,个人所得税大数据分析出A、B、C的股息红利所得都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A、B、C的做法是否正确?

辨析:

(一)A的纳税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则是资本市场改革和市场形势变化的产物。上述案例适用的直接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加上[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的界定,A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所以A未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不正确。

(二)B的纳税分析

上述财税〔2012〕85号第四条在2024年仍然有效,但其界定的限售股的概念基于2010年资本市场的场景。现实中,股票限售的情形较2010年更加多样,如新增了定向增发限售、减持承诺限售、高管辞职限售等诸多情形。定向增发限售不在[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界定的限售之列。B持有乙1000万股为定向增发限售股,取得的分红不需要缴纳个税,B持有的另外5000万股不限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B持有6000万股期限超过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B未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

(三)C的纳税分析

2012年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规定,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C未申报相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符合现行政策规定。(邱奇彦 罗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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