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综述
Y市R医院系经当地区卫生健康局批准设立的民营一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该医院通过虚构住院病人药品销售业务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涉案金额共计262.65万元。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定该医院法定代表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例分析
医保资金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此行为严重侵害医保基金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医保系统处于持续完善进程,但部分医疗机构却利用系统完善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实施虚构就医、虚报费用、倒卖药品等违法活动,骗取医保基金。审计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依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全面收集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本案例中,R医院采用提供不必要治疗、延长住院时间、虚报住院天数,以及将非医保目录内药物串换为医保目录内药物等方式,蓄意增加医疗费用,长期虚构就医事实、虚报费用,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医保基金,侵害了医保部门对于医保基金这一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且诈骗数额需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在本案中,医保基金管理部门依据R医院提供的虚假医疗资料,基于错误认知进行基金分配,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R医院法定代表人辩称,医保资金是经医保局审核资料后发放,资料中的就医人员均真实就医,且医保机构审核不严,医院误认为相关诊疗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经核查,该医院2017年至2019年申报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药品销量排名前十的西药,其进销存记录严重不符,使用数量远超购进数量。结合对医院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足以证实存在虚构用药的事实。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虚假用药涉及的药品价值进行鉴定,其金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
(三)主体要件
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本案中,R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符合诈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却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意图永久剥夺被害人的财物,而非暂时使用或借用。由于主观意图具有隐蔽性,需要收集充分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
在本案查证过程中,审计人员收集了以下证据:就医人员的询问笔录等信息,证实该医院常以“疗养”名义在乡镇宣传并统一接送老年人就医;医院医生的工资构成明细显示,部分工资与招收病人数量、就医金额等挂钩;公安机关对医保资金流向的调查结果,证实该医院具有永久占有医保资金的意图。综合上述证据,能够充分证明R医院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例启示
审计机关在移送医疗机构涉嫌过度诊疗、骗取医保资金案件时,应当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全面收集证据,并查明骗取资金的去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案件质量,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严琴芳 罗四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