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凡本市范围内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位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对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结果作为最终支付依据,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抽审。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能办理财务决算。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供稿人:冯立 审批领导:王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