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纳审计建议,修订出台《娄底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预售商品房贷款保证方式、保证额度和保证解除时限,规范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保证行为。
去年9月,娄底市审计局在对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两统筹”审计时发现,在当前“放管服”改革和减税降费政策施行的形势下,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违规制定政策并收取预售商品房贷款保证金。对此,娄底市审计局提出应重新修订原有管理办法,完善银行保函式的贷款担保制度,停止期房贷款保证金收取行为,对已收取的保证金逐一列出清单清退到位,规范住房公积金放贷行为的审计建议。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责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相关管理办法,该管理中心经集体研究并上报管委会同意后修订出台上述办法。
《办法》对原有“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条款进行了修改、细化和完善,在保证方式上,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借款人未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未办妥抵押权登记之前,以提供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方式进行保证。在保证额度方面,办法明确,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的,银行保函金额按实际发放金额的5%计算,贷款规模在1000-2000万元的,银行保函金额为50万元,2000-3000万元的,银行保函金额为80万元,以此类推,贷款规模每增加1000万元,银行保函金额增加30万元,最高保函金额不超过290万元。在担保资金退还方面,办法明确,银行保函的退还,应在该笔贷款全部完成期转现且贷款当前无逾期的前提下,才可办理。至2020年5月,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累计将65家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的预售商品房贷款保证金8300余万元转为银行保函。(供稿:陈 慧 审批:彭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