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湖南省审计厅 sjt.hunan.gov.cn 时间:2013年08月27日 17:01 【字体: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审计机关前按规定程序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的过程,是审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目的是通过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充实、完善和修改审计报告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关于谁去征求意见、如何征求意见却存在分歧,今年初,市审计局法规科对我局审计业务档案进行检查时,关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所提的处理处罚意见措词就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审计组的报告,应该是“建议……”,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审计机关征求意见,应该是“决定……”。产生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明确审计报告的概念和征求意见的主体。

一、 一、审计报告的概念

修订后的《审计法》,提出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概念,将审计报告分为两个层次: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同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结果提出的书面报告,反映的是审计组代表审计机关提出的初步审计意见,是形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的基础,它的起草者是执行审计任务的审计组,接受主体是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因此所提的处理处罚意见应该是“建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的书面报告,它的起草者是发文的审计机关,接受主体是被审计对象,因此所提的处理处罚意见应该是“决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送达被审计对象的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它是审计机关用于承载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文书工具,是为履行《审计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而选用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依法向被审计对象出具的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代表的是审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只是《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附件,而不是送达给被审计对象的单独审计文书。

二、 二、征求意见的主体

《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此规定容易使人误解为是审计机关审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然后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此规定明确了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应该在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再报送审计机关,因此征求意见的主体应该是审计组,问题是既然还未报送到审计机关又怎么能以审计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呢?也就是说审计机关还没有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拿什么去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呢?由此可见,《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法》关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规定似乎有矛盾之处,《审计法》只是要求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并且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国家审计准则》为体现审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选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这一法律文书,却在逻辑关系上使人难以理解,既然最终的处理处罚是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对象10日后又要送回审计组,何不直接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这既符合《审计法》的规定,在逻辑关系上也容易理解,也简化了繁琐的审计程序。(供稿人:刘炳芳李双能    审稿人:胡正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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