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省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省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省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州、省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省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和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省人民政府投资和以省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省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省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审计署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与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州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同办理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十二)组织审计我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三)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省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的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责文电、机要、档案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厅机关保卫、保密、信访、宣传、新闻发布、计划生育、医保等工作;协调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厅机关的财务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对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法规处
承担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办理审计署、省人大、省人民政府有关立法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加强审计业务内部监督;会同办理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审计质量责任追究意见;负责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有关工作。
审理处
负责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参与审计业务处室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有关会议;负责对审计业务处室移交的审计资料在事实、证据、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草拟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复核和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省本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市州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财政审计业务。
财政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财政直管县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情况、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金融审计处
按照审计署的授权,组织审计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方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对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证券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金融审计业务。
行政事业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委机关、省人大机关、省人民政府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及其下属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行政政法审计业务。
行政事业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行政事业审计三处
组织审计与省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直属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事业审计业务。
经贸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工业、交通运输、出版、民航机场、物流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经贸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商业、医药、进出口、电子信息、粮食、物资、施工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经贸审计三处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地质、化工、轻工、军工、纺织、机械、核工业、地质矿产、冶金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全省审计业务。
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国土资源、环保、地质、地勘、安全监督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农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以及市州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农办、农业、林业、水利、水库移民开发、扶贫开发、农业科学研究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农业审计业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一处
组织审计省本级政府以融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对省本级政府融资为主的国家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人民政府以融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处
组织审计省本级政府以投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施工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对省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决算以及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人民政府以投资为主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外资运用审计处
按照国家审计署的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及相关绩效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境外审计处
组织审计我省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情况,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经济责任审计一处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省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起草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承担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经济责任审计二处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省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高等院校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三处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省管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综合计划处
负责建立厅辖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数据库;负责对审计对象进行必审性及可行性调研和论证;负责制定、调整、下达中长期和年度审计计划,组织检查年度审计计划完成情况,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负责办理授权审计计划并检查完成情况;负责全省审计统计工作并对统计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研究;负责审计成本管理和审计项目招标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及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负责审计信息、简报编发工作。
审计执行处
承担审计执行事项数据库的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审计决定的执行;负责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和审计建议事项以及自行纠正事项的跟踪落实;负责检查督促落实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负责办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负责审计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研究和协调审计执行的相关问题;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执行工作。
审计技术处
指导全省审计系统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配合厅机关审计业务处室开展计算机审计技术服务;承担重大审计项目的计算机审计技术工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省审计系统的应用,承担全省审计机关实施管理系统和现场审计系统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信息系统审计和联网审计;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审计系统“金审工程”项目实施工作。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本厅绩效评估、目标管理考核;负责扶贫的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全省审计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厅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与民主党派的联系以及特派审计员的聘请联络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检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行政监察、纪检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医务、爱国卫生、计划生育、保卫等项事务工作;负责文印及后勤服务工作,如房屋维修、公务用车、环境绿化、动力设备(含电梯、中央空调、通信、水电等)维修保养等工作。
内部审计指导中心
主要职能:对全省内部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对全省内部审计的操作规程制定、自律管理、业务指导、内外交流、业务培训、后继教育、资格认定、CIA考试等进行指导监督。
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实施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公证审计和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提高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全面适时地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进行有效监督,促进国外贷援款项目效益的有效发挥,防范和化解偿债风险。
审计科研培训所
主要职能:负责全省审计机关审计法规、操作规程和有关政策的调研;承担审计署科研所、中国审计学会的科研课题及协作课题的研究;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理论研讨工作,负责提出我省科研课题,并参与课题的研究;承担全省审计系统理论研讨论文的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审计系统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负责湖南省审计学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审计财经法规选编》的编辑及发行工作;承担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