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审计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审计厅的审计执法公示工作。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公示,是指省审计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公示审计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执法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在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和审计强制措施时全面推行审计执法公示制度。审计执法公示实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公示应坚持主动、全面、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原则。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的职责、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审计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公示审计执法处理处罚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审计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审计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审计执法对象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申辩权、告知权、申请政府裁决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群众投诉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廉政纪律。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附送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和省审计厅“四个严禁”“六不得”等纪律,并将有关纪律要求在审计现场张贴。
第六条 审计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被审计对象或行政相对人审计执法的依据、执法事由、审计纪律、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审计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处理处罚结果信息,包括审计执法对象、审计执法方式、审计执法内容、审计执法机关、处理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处理处罚结果、处理处罚时间、处理处罚文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执行的依据、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第八条 下达的处理处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结果信息时,可以汇总公开,也可以单个审计项目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理处罚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审计执法活动的有关信息;
(四)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以及审计署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计执法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省审计厅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简报和审计报告的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以及审计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审计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专设审计执法公示栏目,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厅门户网站建立与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审计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审计执法相关信息。
(三)传统媒体。利用省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示审计执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执法服务指南、《审计执法事项清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相关情况,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牵头,组织省审计厅所属有关单位按照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省审计厅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省司法厅审核后公开;
(二)法规处负责公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被审计对象的监督,方便群众查询;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审计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审计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审计执法结果信息由厅办公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审计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审计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审计结果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省审计厅所属各相关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审计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办公室将省审计厅所属各单位审计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审计执法信息公示程序,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对外发布或更新。其中,审计处罚信息同时向“信用湖南”网站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审计处罚信息同时向湖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
未经审核批准公示的信息,不得公示发布。审核批准权限和程序,按《湖南省审计厅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已经过厅办公室梳理、汇总和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批准公示后的信息,由厅办公室送电子数据审计处在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发布或者更新,或者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形式公示。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审计执法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对被审计单位反应公示的审计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报送省审计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审计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依法纳入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