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审计厅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1-0900459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9-08-30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湖南省审计厅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审计厅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审计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23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是指省审计厅依法作出的重大审计处理处罚、行政强制的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省审计厅作出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前,由审理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审计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经审理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审理业务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审计处罚决定;
(二)作出封存资料资产、暂停拨付与暂停使用款项行政强制措施的审计决定;
(三)作出审计移送的处理决定;
(四)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裁决及申诉事项作出的答复决定;
(五)依法应当组织审计听证的决定;
(六)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处理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审计执法决定。
第五条  审计组提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办理意见,经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后,送审理处进行审核。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调查取证情况,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重大审计执法决定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审核、复核意见书;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九)审理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审理处应当对送审的材料依照国家审计准则进行充分的审理。
审理处对所收到的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审理处收到法制审核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审计组及时补充。
第七条  审理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应当就有关事项与审计组进行沟通。必要时,审理处可以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八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审理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超越省审计厅的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计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法制审核过程中遇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疑难、复杂问题时,经分管审理处的厅领导或厅长同意后,审理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审理处对拟作出的重大审计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省审计厅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可以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或者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省审计厅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审理处在提出审核意见时,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审理处在收到重大审计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将书面审核意见连同其他所有被审核的材料一并退回给审计组。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审理处的厅领导或厅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理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审理处复审。审理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的资料交接,按《湖南省审计厅审理工作规则》(湘审发〔2012〕1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审理处可以以审理意见书作为法制审核意见书,在审理意见书中就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出具的审理意见,视为对重大审计执法决定出具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审计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对重大审计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