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二季度,根据审计署统一部署,湖南省审计厅组织审计力量,对株洲市3个市本级及浏阳市等15个县市区,落实减税降费、“放管服”改革、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政策措施的情况开展了跟踪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总体情况
湖南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湖南的新特征新要求,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全省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运行,推动全省“十四五”良好开局。
(一)减税降费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根据湖南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具体措施,加大对减税降费等政策的宣传力度,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加强督促检查,促进企业降成本增效益,助推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放管服”改革方面。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为抓手,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力推进“三集中三到位”,实现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全覆盖,“好差评”“红黄牌”制度全覆盖,调整、取消、下放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553项,企业、群众对政务服务满意率达99.7%。
(三)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方面。在巩固前期清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依靠法规化、市场化办法,并适当运用行政手段,加快推进剩余账款有分歧的问题,不断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但审计也发现,部分市县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不精准、不到位等问题,亟待重视并纠正。
二、减税降费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是应减免未减免税费。个别县应减免未减免国有经营性资产租金70.22万元;个别市本级应减免未减免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229.81万元;个别市本级应减免未减免社保费105.6万元。
二是超范围减免税费。个别市本级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小微企业,违规减免税费61.58万元;个别县将大型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作为中小微企业,多减免社会保险费132.17万元;个别市本级向不符合条件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13.66万元。
三是财政奖补资金拨付不及时。个别市本级“135”工程标准厂房奖补资金739.33万元未及时拨付到位;个别县贷款财政贴息资金86.78万元未及时拨付;个别县企业税收增量奖补资金和制造强省专项资金163万元未及时拨付。
四是违规收取、转嫁费用。个别县违规收取工作经费和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4.19万元;个别县将应自身承担的施工图审查费280.89万元转嫁给相关单位;个别市本级2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服务并收费1522万元。
五是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个别市本级应退未退投标保证金822.15万元;个别市本级违规收取信誉保证金6900万元;个别县5个项目多预留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111.24万元。
审计指出后,相关市县政府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的配套措施,将超范围减免的税费追征入库;全面清理涉企收费、中介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
三、“放管服”改革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是部分审批服务事项未入驻或未实质性入驻。个别县有1318项审批服务事项未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个别市本级1家单位26项审批服务事项虽入驻政务服务大厅,但政务大厅窗口办件率仅为2.39%,大部分事项仍需到单位办理。
二是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取消未取消或审批权未下放。个别县区有2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取消未取消;个别县18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未按规定下放至乡镇。
三是“一件事一次办”政策未落实或自行增设行政审批前置条件。个别县未将有权办理的6项事项纳入“一件事一次办”清单;个别县13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未实现一次性办理;个别县市在规定外自行增设行政审批前置条件,要求企业出具额外证明材料。
四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个别市本级1家单位未报送抽查计划,7家单位未使用监管平台;个别县区仅1家单位制定了年度抽查计划;个别县5家单位未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活动。
五是优化政务服务政策落实不到位。个别县9家单位政务服务窗口未设置“好差评”服务器;个别县486项行政审批事项逾期办理;个别县2个事项未公布办事指南,个别市本级公布的少数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有明显错误。
审计指出后,相关市县政府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的承接和下放工作,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务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效率。
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方面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是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个别市本级漏报2020年前10个项目拖欠28家民营企业欠款7,411.13万元,其中2家单位未收到要求报送欠款的通知;个别市121家单位欠付民营企业账款6,971.41万元;个别县8家单位欠付民营企业账款3,319.59万元。
二是少数项目结算迟缓导致工程款长期未支付。个别市本级3个项目竣工验收2至4年后,仍未完成项目结算,未支付民营企业工程款约2649万元;个别县1个项目完工4年后仍未完成结算,未支付民营企业剩余工程款约719万元。
三是少数建设项目合同约定支付比例过低,需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个别市本级11个项目完工后支付计量总价60%,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单位预计垫资5662万元;个别县5个项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财政评审结算后才支付工程款,另有3个项目完工后支付比例低于50%,以上8个项目施工单位预计垫资6943万元。
四是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台账数据不实。个别市本级将欠付国有企业的61万元作为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上报,将偿还国有企业的117.62万元欠款作为清偿民营企业账款上报;个别县2020年3月上报欠款已全部“清零”,实际有4家单位4,471.43万元欠款未支付。
审计指出后,相关市县政府进一步规范了合同管理及款项支付,建立预防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长效机制和管理制度,持续加大了工程建设领域市场集中整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