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国家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之间联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审计厅每年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和项目安排情况,适当吸收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提高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条 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中心承建内部审计人才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入库人员的登记、档案资料保管、汇总、更新及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入库人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属企业、省管高等院校、中央驻湘单位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骨干人员。
第五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技能,热爱审计事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政治觉悟高、严守审计纪律;
(三)具有审计、会计、金融、工程造价、资产评估、环境评估、工程监理、计算机技术、法律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质;
(四)从事过审计业务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已取得相关专业岗位证书的现职人员;
(五)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审计工作时间;
(六)在审计以及其他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第三章 入库人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参与审计机关审计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审计开展审计项目时可从人才库抽调人员,有关单位应予支持,并保证被抽调人员抽调期间薪酬等相关待遇得到落实;
(二)抽调人员执行国家审计任务期间所产生的差旅费、外勤费用由省审计厅承担,如本人申请回原单位报账的,省审计厅应出具相应的证明;
(三)抽调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抽调人员对承担的审计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扰;
(四)抽调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抽调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抽调人员可越级反映有关情况,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五)抽调期间,省审计厅相关处室对抽调人员工作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结果向抽调单位进行反馈,反馈意见应作为所在单位评优评先依据;
(六)抽调人员参加的审计项目如被评为全省或全国优秀项目,比照审计组成员享受相应荣誉;
(七)对在国家审计中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秀的人才库人员,作为全省内部审计工作评优评先以及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时的参考依据;
(八)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交流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入选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参与审计机关审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及“八不准”规定;
(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四)抽调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认真填写《保密承诺书》,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抽调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认真填写《零持有承诺书》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不得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六)依法从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承担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
(七)每年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审计项目。
第四章 内部审计人才库的管理
第八条 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中心负责征集人才库候选人。人才库候选人采用自愿报名方式,经本单位同意后向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中心提交推荐表。
第九条 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中心负责对入库报名人员资格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后,通过湖南内部审计网向社会公示,由省审计厅颁发“湖南省内部审计人才证书”。
第十条 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中心分阶段、分类别推进内部审计人才库建设和管理,每年根据工作情况对入库人员进行充实、调整。
第十一条 强化入库人才培训。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中心年初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提出培训计划,经费纳入省审计厅预算统一安排;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培训和项目培训,集中培训原则上每年轮训一次,项目培训根据审计厅具体项目安排实施情况确定,分别采取以审代训、审计案例分析、专题讲座等方式进行,以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够适应国家审计的要求。
第十二条 做好入库人才评估。依据入库人员实务工作或理论研究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社会影响、认可程度、获奖情况等,结合入库人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能力,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估机制,形成量化的评估标准,进行客观评价,促进人才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和落实人才激励制度。对于具有实干创新活力,工作中取得特别优异成果的在库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内部审计人才库的使用
第十四条 省审计厅根据年度工作的需要从内部审计人才库抽调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借用规模、借出单位、借用时间、拟参加的项目及经费预算安排,应在审计项目计划下达时一并确定。
第十五条 抽调内部审计人员先经省审计厅内部审计指导中心与相关单位协商同意后,由省审计厅函告借出单位,被借用的内部审计人员凭函到省审计厅有关业务处室报到。
第十六条 省审计厅各业务处室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对借用人员从思想品德、组织纪律、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进行评价,并出具纸质和电子版的评价意见书,分别告知其所在单位及内部审计指导中心。
第六章 内部审计人才库的退出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才库的内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审计厅予以调整,退出内部审计人才库、注销“湖南省内部审计人才证书”,并通过湖南内部审计网公示。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信息用于不当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统一领导和监管的;
(六)经相关处室考核无法胜任审计项目的;
(七)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审计工作,本人申请自愿退出的;
(八)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 7月1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