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召开的益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
《规定》自2013年实施以来,对促进审计整改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对进一步加大市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后的《规定》共十一条。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报告审计情况,整改情况的报告主体、整改报告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相关责任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修改后的《规定》新增了对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明确问题整改内容的要求。《规定》明确,审计机关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情况。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查出问题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规定》要求,各整改责任单位须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四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改变了以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被审单位的审计整改责任。
《规定》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各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后,应就整改情况报告逐单位进行表决。整改情况报告未获通过的,须继续进行整改,并于两个月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供稿:周丹 尹小田 审批:刘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