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定,一是审计人员因失职和工作错误,造成审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纪处理处罚明显不当等行为引起的审计复议或诉讼。上级审计机关改变、撤销原审计决定,审计机关败诉的,审计机关应当纠正违法或错误的行政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行政责任。二是审计人员在执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转移、隐匿、侵占国有资财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而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审计人员及时报告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处置措施而未及时采取或未采取,因失职行为使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三是对造成错案责任人的处罚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取消审计资格、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等。
制度要求,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任务时,要按照审计工作程序,坚持依法审计,杜绝发生滥用职权,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的行为,严禁发生执法随意和脱离实际的倾向。坚持审计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审计形象,来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赖。(审批领导:李卫 供稿人:徐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