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第三方复核由审计机关安排,由入围的具有甲级资质的协审单位对初审协审单位提交的初审报告进行交叉复核检查。第三方复核由总审室提出,总审室人员在遇到审计项目金额较大,审计时间紧急、总审复核任务较重等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第三方复核。
办法明确了第三方复核的时间要求:初审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在接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在接收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项目,在接收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第三方复核单位在接收资料后编制审计复核实施方案,申请复核工作日,复核时限以领导审核通过为准。
办法明确了复核成果的运用,初审协审单位根据复核机构复核成果,修改初审审定造价,并取得施工单位的回复意见。总审负责人对初审审定造价结论及第三方复核结论进行总把关。审计组组长根据总审负责人的意见,对第三方复核结论的成果进行鉴定,确定复核核减(增)金额。(供稿人:曹永兵 审批领导:段小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