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社团组织,诸如工会、协会、学会等,一直以来是审计监督的薄弱环节,常规审计大多只关注于对行政事业单位本身的财务监管,忽视了对其代管的社团组织的审计监督。而这些社团组织中有相当一部分成为了其代管单位搞摊派或变相摊派、拉赞助的工具,成为了代管单位的“小金库”、“自留地”和“避风港”。
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社团组织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政会不分”。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社团组织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成立,在人员、经费、职能方面依赖于政府职能部门,是政府机构的一种“延伸”,导致社团组织的一切行为成为了职能部门的“一言堂”。部分职能部门为了“小集体”利益或个人私利,往往利用社团组织做文章,将罚没款、行政性收费和赞助费等非法收入转移至社团组织名下,逃避纪检、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二是监管不力。民政部门作为各级社团组织的行政主管单位,只注重登记注册和年检收费等工作,对社团组织的财务状况缺乏必要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另外,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对社团组织的财务活动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将之纳入到监督范畴,从而导致社团组织违法违规无人管、无人查的现状,成为监督和检查的“空白点”。
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社团组织的监管,审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其专业的财务监管职能优势:一是要做好充分的审前调查,摸清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代管社团组织情况,并有意识地将社团组织的经济活动纳入到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为审计重点内容之一;二是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对这些部门的延伸审计,不能因为资金量小而予以忽略,一旦发现线索,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三是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根据相关财经法规从严处理处罚;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要移送纪检、检察院等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撰稿人:王国义 审批领导:王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