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株洲市委、市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株洲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机构、审计部门等在工作中发现有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将涉及问题的线索及时移送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并抄送检察机关,由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处理。
《细则》强调,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应建立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巡察机构、审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和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供稿人:苗林 审批领导:王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