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和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ppp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审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审计署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践行新理念,紧扣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2016年全省审计机关共审计6171个单位,查出各类违规、损失浪费问题金额407亿元,处理上缴财政和减少财政拨款260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79亿元,审减投资135亿元。在对2546个政府投资项目开展跟踪或竣工决算审计中,重点关注了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促进了项目的规范管理,节省了建设资金。其中,厅本级几年来分别重点对省政府投融资建设的在建高速公路、湖南省对口援疆的资金及项目实施了跟踪审计,核减投资和节约资金5亿多元。
今年,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防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审计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密切关注我省经济运行中的各类潜在风险和薄弱环节,切实维护经济安全。重点关注政府性债务风险,加强PPP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监管,坚决查处违规举债和融资的行为,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为此,我厅在对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运营情况专项审计中,重点关注了PPP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在对益阳市高新区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益阳市高新区在PPP项目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审计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指出了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提出了整改建议。
您的提案,应当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过程。目前,在公共项目中推广PPP模式是国家的重大政策,对PPP模式公共项目进行政府审计是审计全覆盖的客观要求,但在实践中存在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上述规定从投资主体和资金性质的角度确定了投资审计范围。PPP模式公共项目从投资主体和资金性质的角度看,不属于审计的法定范围。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不属于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审计的法定授权。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审计工作,在开展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中重点关注PPP项目,并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建议。
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审计厅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