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在对某省属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中,发现企业内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存在各种违规行为,特归纳如下,供各位同仁审计时参考。
一是“自以为是”,不按规定确定可研报告出具单位。A公司2020年决策在外省投资新设一商业保理公司。该投资事项专业性强、复杂度高、风险性大,系A公司首次投资的新产业、新区域项目,但A公司未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委托或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而是自行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该类违规行为,审计人员须关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出具单位及出台过程,并结合投资项目的性质、特点进行分析判断。
二是“缺枝少叶”,不作经济可行性分析。通过分析获得项目预期的投资报酬率、投资回收期等数据是可研报告的必备要件,是主管部门据以判断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是否达到最低标准进而审批同意的关键因素。A公司出具的一些可研报告,或以财务预测数据代替经济可行性分析、仅得出项目实施*年或获得***万元净现金流量的结论,或仅对某部分投资测算投资报酬率与投资回收期而未根据总投资计划进行测算。对该类违规行为,审计人员审核有关项目可研报告即可了解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
三是“瞒天过海”,虚造可研数据。A公司所属企业2020年拟以9亿元收购一融资租赁公司45%股权;在其自行出具的可研报告中,无视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持续持有前提,假设第5年转让全部股权从而获得大量现金流入,虚计项目净现金流量,从而获得不到5年即可收回全部投资的结论。按照这种计算方法,持有目标公司任意N年后售出均可收回投资,投资回收期短至1年都可能。经重新测算,该投资项目的预期内部收益率低于国内5年贷款基准利率,系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类投资项目。对该类违规行为,审计人员须核查经济可行性分析相关数据的测算过程,研判现金流入与流出项目的真实性与相关性,在被审计单位“似是而非”、混淆概念的做法中抓住违规点。
四是“盲目乐观”,未科学合理开展经济预测。大量投资项目在实施后未达可研预期,其中有市场原因或疫情等特殊不可抗力原因,但也有被审计单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前期准备不足以及未合理估算项目实施进度等主观原因。如A公司在对某项目增资扩股的可行性研究中,未按规定与投资项目合作各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待签协议或合同文本,即按照所有股东均依股权比例增资的设想进行分析及测算经济数据,实际仅有本公司如期投入首期出资额,项目实施落后于可研计划,必将影响投资回报及回收期。又如A公司所属企业2020年决策与某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资一子公司,其自行出具的可研报告未充分考虑项目从买地到建厂房、建生产线的不确定因素,预计项目实施一年即可建成投厂并实现赢利;项目公司实际在第3年年中才试生产,后期还须另行增资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完工,项目实施5年的内含报酬率将远低于原可研报告预期。对该类违规行为,审计人员应熟悉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梳理反映被审计单位的主观违规点才能得出可行性研究不科学、不充分或不合理的结论。
五是“说一套做一套”,可研报告与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流程不匹配。如A公司在分析新设商业保理公司的经济可行性时,计划项目第1年出资1亿元、第3年追加出资至5亿元、第5年追加出资至10亿元,并根据5年共10亿元的总投资计划进行财务预测与分析。但在实际执行中,A公司未将10亿元项目整体呈报主管部门审批,在第1年就出资1亿元事项、第3年就追加出资4亿元事项提请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又如,出资1亿元为转移复制国外先进技术,2022年以1.7亿元先行收购外省B公司60%股份,从而控股B公司持有的国外一公司全部股权;该项决策是投资项目整体安排中的第一个环节,须进一步通过对B公司增资扩股1.8亿元并新建本地生产线来实现经济回报。可研报告分析了以3.5亿元总投资获得回报的详细过程,但A公司仅就涉及境外投资的1.7亿元收购事项向主管部门履行了审批程序。对该类违规行为,审计人员须全面收集项目资料,把握企业投资目标,核查企业决策及审批事项是否与可研报告中的投资流出金额一致,避免企业以项目分步实施为由规避主管部门监管。(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