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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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布办法》,湖南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一、公布内容:

审计结果,是指本厅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报告及代表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公布的主要内容为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二、公布形式:

审计结果公布通过《湖南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公布。具体公布形式为以下几种:

一)自行印制公告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通过省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布;

(五)采取其他形式公布。

三、文书格式:

审计结果公布的基本文书格式,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文格式办理,主要由标题、文号、正文、发文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组成。

行文应当文字精练,逻辑严密,内容完整。审计查出的问题应以陈述事实为主。

四、基本要求:

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审计结果公布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二)审计结果公布,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原则上应在审计文书生效后60日内公布。

(三)审计结果公布,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予公布;涉及不宜公布的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厅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五、公布程序:

审计结果公布工作,由厅办公室牵头统一组织办理,并严格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一)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计结果公布的内容、形式、时间等事项;

(二)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拟稿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结果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负责;

(三)审计执行处对审计结果公布的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负责;

(四)办公室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的文字、格式进行审核并负责;

(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业务部门的分管领导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签;

(七)厅长对审计结果公布文稿进行审定并签发。

审计结果公布应严格审批程序,其程序按厅行政公文办文程序办理。公布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汇总报告、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其他注意事项:

厅机关各内设机构和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公布审计结果,或者向外透露审计结果信息。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后,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由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中心负责解释答复,或者参加裁决、复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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